汽车密封条规范标准(四)
8. 供方提供的车用密封条产品需要满足法律、法规要求。 a) 禁限用有害物质:标准符合Q/CC JT098-2008《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》中关于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、PBB、PBDE的限值要求。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详细检测方法依照IEC 62321、DIN3314执行。试验周期为:“不定期抽检”。 b)针对内饰非金属件气味散发性应符合Q/CC JT001-2009《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散发性试验方法和限值》中4级要求。 9、出厂检验 9.1车用密封条产品外观质量、成品长度检验:出厂前按GB/T2828.1-2003正常检查一次,抽样方案取AQL为1.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检验。如检验不合格,退回生产部门逐根检查。返工后按GB/T 2828.1-2003加严检查一次,抽样方案取AQL为1.5和一般检验水平Ⅱ随机抽样进行复验,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。 9.2车用密封条产品断面形状及尺寸、压缩负荷、插入力、拔出力检验:在挤出过程中,每个班组抽检次数不少于3次。若检验不合格,应立即进行工艺调整直到合格为止,不合格品不允许流入下道工序。 9.3型式检验
9.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试验: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; 车用密封条产品正式生产后,如设计、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 生产工艺或材料有重大变更,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; 材料配方调整时; 停产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; 生产累计时间达到6个月时; 第二方或第三方验证需要时; 车用密封条产品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区别时。 9.5外观质量、断面形状及尺寸和成品长度检验:在出厂检验合格品种随机抽取2件。检验后如有一样不合格,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。 9.6胶料性能检验:随机抽取样约3kg胶料的试验样品。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,应从同批胶料中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。复验后若仍不合格,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。 9.7车用密封条产品成品性能检验:每个项目每次随机抽取一件。测试后如有项目不合格,则应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。复验后仍不合格,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
汽车全车密封条技术要求(四)车用密封条